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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全整理】無人機相關法律法規匯總解讀,趕快收藏轉發!

發表時間:2021-09-16 11:04作者:菲特安航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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菲特安小課堂

隨著無人機在當今社會各行業發揮的重大作用,我國也出臺了許多關于無人機的相關法律法規,今天就帶大家一起學習了解一下這些法律法規。

《通用航空飛行管制條例》

發文日期:2008.07.01

辦文單位民航局運輸司

目      的為了促進通用航空事業的發展,規范通用航空飛行活動,保證飛行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飛行基本規則》,制定本條例。

適用范圍:適用于除軍事、警務、海關緝私飛行和公共航空運輸飛行以外的航空活動,包括從事工業、農業、林業、漁業、礦業、建筑業的作業飛行和醫療衛生、搶險救災、氣象探測、海洋監測、科學實驗、遙感測繪、教育訓練、文化體育、旅游觀光等方面的飛行活動。

內容摘要:飛行管制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對通用航空飛行活動實施管理,提供空中交通管制服務。相關飛行保障單位應當積極協調配合,做好有關服務保障工作,為通用航空飛行活動創造便利條件。

查看原文:國務院、中央軍委《通用航空飛行管制條例》


《輕小無人機運行規定(試行)》

文      號:AC-91-FS-2015-31

發文日期:2015.12.29

辦文單位:民航局飛行標準司

目      的:近年來,民用無人機的生產和應用在國內外蓬勃發展, 特別是低空、慢速、微輕小型無人機數量快速增加,占到民 用無人機的絕大多數。為了規范此類民用無人機的運行,依據 CCAR-91 部,發布本咨詢通告。

適用范圍:1.可在視距內或視距外操作的、空機重量小于等于 116 千克、起飛全重不大于 150 千克的無人機,校正空速不超過 100 千米每小時;2.起飛全重不超過 5700 千克,距受藥面高度不超過 15 米的植保類無人機;3.充氣體積在 4600 立方米以下的無人飛艇。

內容摘要:對無人機機長的職責和權限、民用無人機駕駛員資格要求、民用無人機使用說明書、飛行前準備、限制空域、視距內、外運行、無人機管理(包括電子圍欄和無人機云等方案)、無人機云提供商的資質等方面作了要求。

查看原文:《輕小無人機運行規定(試行)》


《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空中交通管理辦法》

文      號:MD-TM-2016-004

發文日期:2016.09.21

辦文單位:民航局空管行業管理辦公室

目     的:為了加強對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活動的管理,規范其空中交通管理工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飛行基本規則》、《通用航空飛行管制條例》和《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規則》,制定本辦法。

適用范圍:適用于依法在航路航線、進近(終端)和機場管制地帶等民用航空使用空域范圍內或者對以上空域內運行存在影響的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活動的空中交通管理工作。

內容摘要: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僅允許在隔離空域內飛行。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在隔離空域內飛行,由組織單位和個人負責實施,并對其安全負責。多個主體同時在同一空域范圍內開展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活動的,應當明確一個活動組織者,并對隔離空域內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活動安全負責。

查看原文:《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空中交通管理辦法》

《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實名制登記管理規定》

文      號:AP-45-AA-2017-03

發文日期:2017.05.16

辦文單位:民航局航空器適航審定司

目      的:為加強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以下簡稱民用無人機)的管理,對民用無人機擁有者實施實名制登記,特制定本管理規定。

適用范圍: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最大起飛重量為 250 克以上(含 250克)的民用無人機。

內容摘要:自 2017年6月1日起,民用無人機的擁有者必須按照本管理規定的要求進行實名登記。2017年8月31日后,民用無人機擁有者,如果未按照本管理規定實施實名登記和粘貼登記標志的,其行為將被視為違反法規的非法行為,其無人機的使用將受影響,監管主管部門將按照相關規定進行處罰。

查看原文:《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實名制登記管理規定》


《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經營性飛行活動管理辦法(暫行)》

文      號:MD-TR-2018-01

發文日期:2018.03.21

辦文單位:民航局運輸司

目      的:為了規范使用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從事經營性飛行活動,加強市場監管, 促進無人駕駛航空器產業安全、有序、健康發展,依據《民航法》及無人駕駛航空器管理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適用范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港澳臺地區除外)使用最大空機重量為 250克以上(含 250克)的無人駕駛航空器開展航空噴灑(撒)、航空攝影、空中拍照、表演飛行等作業類和無人機駕駛員培訓類的經營活動。無人駕駛航空器開展載客類和載貨類經營性飛行活動不適用本辦法。

內容摘要:民航局對無人駕駛航空器經營許可證實施統一監督管理,民航地區管理局負責實施轄區內的無人駕駛航空器經營許可證頒發及監管管理工作。

查看原文:《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經營性飛行活動管理辦法(暫行)》


《民用無人機駕駛員管理規定》

文      號:AC-61-FS-2018-20R2

發文日期:2018.08.31

辦文單位:民航局飛行標準司

目      的:近年來隨著技術進步,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簡稱無人機)的生產和應用在國內外得到了蓬勃發展,其駕駛員(業界也稱操控員、操作手、飛手等,在本咨詢通告中統稱為駕駛員)數量持續快速增加。面對這樣的情況,局方有必要在不妨礙民用無人機多元發展的前提下,加強對民用無人機駕駛員的規范管理,促進民用無人機產業的健康發展。

適用范圍:用于民用無人機系統駕駛人員的資質管理。其涵蓋范圍包括∶無機載駕駛人員的無人機系統、有機載駕駛人員的航空器,但該航空器可同時由外部的無人機駕駛員實施完全飛行控制。分布式操作的無人機系統或者集群,其操作者個人無需取得無人機駕駛員執照,具體管理辦法另行規定。

內容摘要:針對執照和等級要求、無人機系統駕駛員管理等方面提出要求,旨在按照國際民航組織的標準建立我國完善的民用無人機駕駛員監管體系。

查看原文:《民用無人機駕駛員管理規定》

《特定類無人機試運行管理規程(暫行)》

文      號:AC-92-2019-01

發文日期:2019.02.01

辦文單位:民航局空管行業管理辦公室

目      的:為了促進民用無人機的廣泛應用和發展,需配套建立與之相適應的法規體系。在國際上尚無成熟管理經驗的情況下,民航局使用特定運行風險評估(SORA)方法,對安全風險較高的無人機運行進行安全管理,批準實施部分試運行,以便為逐步建立標準和法規體系提供基礎。為實現這一目標,特制定本咨詢通告。

適用范圍:適用于使用下列特定類無人機運行的志愿申請人。Ⅳ類無人機;Ⅲ類無人機中風險較大的運行種類,局方認為有必要進行試運行審定的;Ⅺ、Ⅻ類無人機中風險較小的,局方認為可以進行試運行審定的;其它種類無人機無需進行試運行審定。

內容摘要:為減少重復性評估,提高運行效率,民航局使用特定風險評估方法制定試運行批準的相關審定要求,并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調整,初步確定適用某一特定場景的審定流程,審定通過后簽發試運行批準函和試運行規范,并在試運行過程中實施監督檢查。隨著試運行時間和運行經驗的積累,民航局可以向志愿申請人簽發不同階段的試運行批準函,逐步擴大適用范圍,包括地理范圍、場景范圍、時間范圍等。

查看原文:《特定類無人機試運行管理規程(暫行)》


《輕小型民用無人機飛行動態數據管理規定》

文      號:AC-93-TM-2019-01

發文日期:2019.11.05

辦文單位:民航局空管行業管理辦公室

目      的:為了實現輕、小型民用無人機及植保無人機飛行動態實時監控,逐步簡化輕、小型民用無人機及植保無人機的飛行空域、飛行計劃、飛行活動管理, 實施民用無人機空中交通管理, 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飛行基本規則》、《通 用航空飛行管制條例》、《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規則》 等法律法規規章,制定本規定。

適用范圍: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以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規定的,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提供空中交通服務的空域內運行輕、小型民用無人機及植保無人機的相關單位、個人。

內容摘要:從事輕、小型民用無人機及植保無人機飛行活動的單位、個人 應當按照本規定的要求,及時、準確、完整地向民航局實時報送真實飛行動態數據。

查看原文:《輕小型民用無人機飛行動態數據管理規定》


并且無人機相關法律法規還在不斷完善中

— END —

依據國家民航總局《民用無人機駕駛員管理規定》,無人機操作者應當依法依規取得相應等級無人機執照。學習無人機,就來菲特安航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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